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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修正1110321】國立清華大學竹師教育學院尹書田獎學金設置要點

國立清華大學竹師教育學院尹書田獎學金設置要點

106 年1月24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年2月24 日校長核定

106 年3月7日105學年度第 2 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

106 年3月31日校長核定

106年4月17日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1次臨時院務會議修正

106 年7月13日第5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備查

107年1月10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一次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第5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備查

107年10月12日竹師教育學院107學年度第1次臨時院務會議紀錄通過

107年12月19日竹師教育學院1071第2次院務會議紀錄通過

108年2月12日竹師教育學院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第6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

108年7月31日清秘字第1089004880號函修正

111年3月21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竹師教育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優秀學生就讀本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尹書田獎學金分為「優秀新生入學獎學金」、「優秀研究獎學金」、「短期海外交流獎學金」三類,限本院學生提出申請。

三、本院設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理尹書田獎學金申請案及本要點修訂。審查委員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並由院長敦請校內外相關領域表現優異公正人士二至五人組成。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出席方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四、優秀新生入學獎學金:分為「大學部優秀新生入學獎學金」及「優秀研究生入學獎學金」,得獎學生於入學當學年發給獎學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整惟如未完成註冊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者,取消得獎資格。如未達續領資格、轉系至其他院者取消獲獎資格,不再恢復。

(一)大學部優秀新生入學獎學金:大一入學新生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1.繁星入學、個人申請入學及其他入學管道之學生,其學測成績國文、英文、數學三科加總級分達三科(國、英、數)頂標級分總和者。

 2.指定科目考試管道入學學生,指定科目考試國文、英文、數學乙(或數學甲)三科皆達頂標者。

得獎學生如前一學年學業成績排名在全班前百分之三十以內(含),且選修實驗教育、偏鄉教育或STEAM跨領域教育等符合學院特色發展之課程者得申請續領,總計以四年為限。領取本獎學金者,不得兼領本校其他與招生獎勵同性質之獎學金或具公費生身分。

(二)優秀研究生入學獎學金:本院研究生以一般生入學且為全時(無專職)研究生,得於入學第一學期提出申請。

      1.申請人須獲得指導教授承諾指導研究,且指導教授應為本院專任教師。

      2.檢附申請書上所需文件,指導教師及申請人所屬系所應切實審查申請人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及所送申請文件是否完備。

 3.一年級研究生學習計畫須於申請前與指導教授充份討論,二年級以上研究生須有具體研究成果並經指導教授推薦始得申請續領。

本院各系所應於每年所訂期限內將通過系所審查之申請學生資料排序後送院辦,院辦彙整後召開尹書田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議,初領及續領名額視當年度經費核定。

五、優秀研究獎學金:本院學生在學期間以本校名義投稿之研究成果論文發表於期刊,得於每年所訂期限內申請本獎學金,獎學金依個人貢獻度及論文品質,每篇至多核給新台幣三萬元獎學金。

六、短期海外交流獎學金:本院學生以學校名義赴國外進行短期實驗、實習與見習;赴國外出席國際會議發表論文;赴國外參加展演競賽;其他短期國際交流項目,得向本院提出申請。

(一)獎助對象: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設有戶籍之本院在學學生。(不含在職專班及在職生)
  2. 學業成績優良者,學年學業平均成績達GPA 3.38(80分)以上。

(二)請繳交申請表、成績單與相關證明交流文件,經指導教授(或導師)及各系所審核後送本院提出申請。

(三)獲獎之學生或其監護人,於領取獎學金時需與學校簽定切結書。若有違反切結書規定者,須繳回其已領之獎學金。

(四)歸國一個月內繳交「交流心得報告」。

七、本獎學金以「優秀新生入學獎學金」優先核發,核發後年度經費尚有餘額,開放「優秀研究獎學金」、「短期海外交流獎學金」申請至經費用完為止。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由審查委員會討論後決定。

九、本要點適用106學年度至110學年度入學學生,自113學年後廢止。

十、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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