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竹師教育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作業細則
國立清華大學竹師教育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作業細則
107年9月26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年10月17日簽准教務長核備
一、竹師教育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訂定本作業細則。
二、發給對象資格:限本院研究生,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請領本獎學金。
(一) 以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管道入學。
(二) 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
三、研究生獎助學金分為助學金及獎學金:
(一)全時博士生助學金:限全時(無專職)就讀本院之研究生之博士生提出申請,以一至四年級為原則,每位獲獎人核發金額以每月新台幣5萬元為上限,實際核發金額及核發月數依每案核定為準。
1. 申請人須獲得指導教授承諾指導研究,且指導教授應為本院專任教師,且願意指導申請人從事研究工作者。
2. 申請檢附文件:附申請書上所需文件,指導教師及申請人所屬系所應切實審查申請人之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及所送申請文件是否完備。
3. 申請期限:依學院公告期間向本院提出申請,本院依當年度研究生獎助學金經費核定,使用至編列經費用完為止。
4. 通過申請之學生,如有休學或申請後有專職者,應主動通知院辦公室,並於事實發生次月取消得獎資格,取消資格後不再恢復獲獎資格。
5. 一年級博士生學習計畫須於申請前與指導教授充份討論,二年級以上博士生須有具體的研究成果始得申請。通過申請之學生,獲獎後第二學期起,需繳交前一學期之成果並經指導教授推薦始具續領資格。
(二)研究生助學金:發放給協助本院教學、研究及行政服務工作之在學研究生。
1. 本院得依工作性質分小時計算或依月計算方式核發,採小時計算之待遇依本校學生工讀助學金作業要點所訂標準支給。
2. 碩士班以一至三年級為原則,博士班以一至四年級為原則。
(三)學生出國發表論文獎學金:本院碩士生及博士生,赴國外正式國際會議發表論文者 (演講或海報宣讀),得申請出國補助,每篇論文限補助一人。
1. 學業成績優良者,學年學業平均成績達GPA 3.38(80分)以上,已獲得指導教授承諾指導研究。
2. 申請檢附文件:檢附申請表、論文被接受函影本及刊登之論文首頁影本、會議時間及地點之公告影本及向教育部或科技部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函影本。
3. 申請期限:依學院公告期間向本院提出申請,經費使用至本院當年度研究生獎助學金經費20%,用完為止。
4. 扣除其他單位補助金額後,依據會議地區遠近,每次上限
(1)歐洲、非洲、北美東、及南美洲:20000元;
(2)北美西、紐澳及南亞:15000元;
(3)東北亞,東南亞:10000元。
5. 指導教授應協助受獎者進行英文發表預演,受獎者返國一個月內應繳交成果報告。
四、研究生得兼領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之獎學金與助學金,碩士生總額每月不得超過 30000 元,博士班總額每月不得超過 50000元。
五、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經教務長同意核備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