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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辦法

獎勵對象:經本校核准入學之博士班一年級新生。惟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以在職身分報考者或錄取當學年度未完成註冊、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得請領本獎學金。

請領資格:學士班學業總平均成績排名在該班學生前百分之二十(含)以內、碩士班累計學業平均成績GPA3.76(以GP4.3計)或相對應之百分數成績85分以上、有特殊表現經指導教授及院、系、所、學位學程推薦者。

獎勵名額及方式: 獎勵名額以國科會核定之名額為原則;獎勵金額由國科會與本校共同負擔,入學後按月核發,每月新台幣四萬元;至多請領四學年國科會第一至第四學期每月提供三萬元,第五至第八學期提供二萬元,其餘由本校校務基金提供。本校提供之配合款經費來源不得為國科會各項補助經費。

申請指定繳交文件(請注意紅字需繳交為學院審查資料):

□本獎學金申請表  (如附件)
□歷年成績單
□指導教授推薦函
□個人學習計畫書(包含個人分年度學習規劃,最多3頁)
□博士生獎學金學術表現表 (如附件)
□其他有利審查文件
□無專職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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